宣城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檢測用車采購項目

發布時間: 2021-11-01

采購需求

(采購需求由采購人:宣城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提供并負責解釋,詳見詢價公告)


前注:

1、本采購需求中提出的技術方案僅為參考,如無明确限制,供應商可以進行優化,提供滿足采購人實際需要的更優技術方案或者設備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須經詢價小組評審認可;

2、供應商應當在響應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項目并通過驗收所需的全部費用。成交供應商必須确保整體通過用戶方及有關主管部門驗收,所發生的驗收費用由成交供應商承擔;如供應商因未及時踏勘現場而導緻的報價缺項漏項廢标、或成交後無法完工,供應商自行承擔一切後果;

3、根據《關于規範政府采購進口産品有關工作的通知》及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下列采購需求中如涉及進口産品則已履行相關論證手續,經核準采購進口設備,但不限制滿足詢價文件要求的國内産品參與競争;

4、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準采購進口産品而開展采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采購進口産品;

5、下列采購需求中:标注▲的産品,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主要成交标的承諾函》中填寫名稱、品牌(如有)、規格型号、數量、單價等信息,承諾函随評審結果一并公吿;

6、★條款須滿足或優于詢價文件要求,否則響應無效;非★條款由詢價小組讨論後酌情評審。

7、供應商提供的産品應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的相關政策要求。


一、項目介紹:

項目名稱:宣城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檢測用車采購項目

項目預算:16.20萬元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無;

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

3.1供應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記錄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為成交候選供應商,不得确定為成交供應商:

 (1)供應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2)供應商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

 (3)供應商被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

 (4)供應商被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

3.2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四、供應商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

1、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加蓋供應商電子簽章)

2、授權委托書;(按格式制作)

3、供應商聲明函;(按格式制作)

4、采購需求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掃描件加蓋供應商電子簽章)


五、合同主要條款:

1、付款方式:甲方于簽訂合同并對貨物驗收合格後,須憑乙方出具的正規車輛購置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單位須與中标企業名稱一緻),一次性支付貨款。

2、履約保證金:無。   

3、合同争議處理:采購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争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提交宣城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運輸、安裝、調試:由成交供應商負責承擔,最終通過用戶及有關部門驗收交付使用。

七、商檢、計量費用:由成交供應商承擔。

八、交貨地點:宣城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指定定點。

九、交貨及提供服務時間要求: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交貨。

十、售後服務:三包:五年或10萬公裡,先到為準。

十一、本項目所屬行業為汽車制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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